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
一、政策阐述
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该政策2021年7月8日,在洋浦保税港区内试点实施,此后经过多次扩围试点,至2024年9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试点企业(包括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企业)按照加工贸易税收和监管规定执行。
二、适用条件
1.企业主体资格条件
试点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自贸港发展条件
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且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1.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企业:经过企业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备案、料件、产品、加工工艺等备案通过、设立加工贸易货物账册、按照海关认可的方式及数据标准将企业生产数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联网,报送的信息和数据符合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要求即可开展业务。 2.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企业:满足海关管理要求(试点企业应为非海关失信企业;设立加工贸易货物账册;具备与海关实时联网的信息化系统和条件;试点企业建有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视频监控措施等),试点申请报经海南省政府审核并报国家相关部委备案。
三、政策案例
应用案例
案例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试点企业)某公司是全国粮油产品“菜籽油”、“油茶籽油”企业标准领跑者、国家级“绿色工厂。公司主要从巴西、加拿大等国进口大豆等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为3%,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成大豆油等食用油后内销往国内。利用加工增值免关税优惠政策,该司进口的大豆等原料,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加工增值超30%,成品出区内销时即可享受免征关税的税收优惠,大大提升该司产品在国内粮油市场的竞争力。2021年7月23日,该公司正式投产后加工生产的500吨大豆油在海关的监管下顺利放行出区,货值455万元,免征关税41万元。
案例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外试点企业)某公司为海口国家高新区的企业,主要从意大利进口“橙汁颗粒”等制药原辅料,进口关税为12%,在公司位于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生产基地内生产“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后内销往国内市场。利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该司进口的橙汁颗粒,在海口国家高新区的生产基地实现加工增值超30%,内销时对其成品“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对应的“橙汁颗粒”原料免征关税447.8元(货值3731.66元)。
责任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海南省商务厅
联系电话:0898-123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0898-65373056(海南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