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阐述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主体,一是注册在自贸港的企业(法人机构);二是设立在自贸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三是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上述主体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实质性运营;二是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三是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二、适用条件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实质性运营
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鼓励类产业企业
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改部门制定、调整和解释。
三、政策案例
应用案例
A公司于2021年在海口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为内资企业,公司主要业务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二十八项信息产业“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2023年公司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0000万元,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按25%税率计算,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50万元(1000万元*25%=250万元)。企业申报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50万元(=1000万元*15%=150万元),可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000万元*25%-1000万元*15%)。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898-12366(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0898-65328395(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