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6-01-13 浏览:11

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阐述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案例

应用案例

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在三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旅游商品的开发与营销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第三项“2. 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旅游装备设备,以及休闲、登山、滑雪、潜水、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条目。经发改、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完成后,2022年3月公司在香港新设一家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投资款已出资到位。2023年香港子公司年度利润为等值5亿元人民币,在香港已缴纳所得税8250万。将香港子公司2023年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汇回,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该公司设立在无该项优惠地区,则该税后利润分配汇回后还需征收4250万元(5亿元*25%-8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汇回海南自由贸易港则不需征收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联系电话:0898-12366(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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